能否解除精神病患者的劳动合同?

作者(来源): 

劳动保障网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6, 九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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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 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 复函》的规定,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已超过试用期,则要依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给予一定的医疗期。依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 印发的《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的规定,对在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未治愈,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规定提前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