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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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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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九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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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1日关某入职某酒店从事后厨工作,并与酒店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关某提出,其工作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酒店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而酒店则认为,关某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

    关某于2015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认为,关某在入职某酒店之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具备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酒店在关某工作期间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裁决酒店按照关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在已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再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副处长柴黎平介绍,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在工作忙的时候统筹员工休年假,但并不代表员工不提出休假就意味着放弃年假。“员工放弃年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必须是因自己的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否则都需支付其3倍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对于“带薪年假只能当年休”的说法,市人社局也明确表示,这是误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爱民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带薪年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就是“今年不休,可以明年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