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按何地标准计算 ?

作者(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6, 九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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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赵先生和他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打算与他续签,赵先生也没有留恋,只希望公司尽快办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能投入一份新的工作中。但是,双方却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发生了分歧,办理手续的过程就卡在了这一关上无法进行下去。

  原来,赵先生所在公司在河南某市,但他却被公司派驻某沿海城市的办事处,月薪15000元。在商谈经济补偿标准时,公司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而公司所在地的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4500余元,赵先生的月薪高于此标准的三倍,因此,赵先生的经济补偿标准只能按13000余元算。而赵先生则坚持,按照办事处所在地的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900余元计算,自己的月薪没有超过此三倍标准,所以完全有权要求按照自己的工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双方相持不下,赵先生申请了仲裁。在调解阶段,仲裁员告诉公司,这一问题其实早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对按何地标准计算经济补偿等问题作出约定,因此,应默认以赵先生工作的办事处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赵先生的主张是符合法条的。经过仲裁员释法,公司方走出了自己的认识误区,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赵先生如愿拿到经济补偿,顺利完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