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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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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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6, 九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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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丛某以某服装公司未安排休带薪年休假且未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及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是否能以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7.75天)进行折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该公司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丛某的请求。

  【案例启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部分企业未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职工没有提出休年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不能视为其自动放弃。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