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九月 29
公开文章分类:
几个月前,我应聘进入一家化妆品公司,随后参加了为期一周的入职培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与我约定了最低一年的服务期,规定提前辞职要支付3000元违约金。工作一段时间后,我觉得该单位工作条件差,遂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后才给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我是否应当支付该违约金? 读者:胡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在此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是服务期,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对于设定服务期的条件,法律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设定服务期的条件为:(1)培训费用必须是专项的;(2)培训的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对于那些新招聘人员的入职培训,如企业文化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即便也产生相应的培训费用,但都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能让劳动者承担。即使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费用。
因此,既然该公司只是为您提供入职培训,并非专项技术培训,其无权给您设定服务期,亦不能要求您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如果该公司仍然拒不办理离职手续,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