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九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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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一栏写着有几个地方。请问,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吗?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自主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