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陷阱合同”,万万不可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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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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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6, 十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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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为攫取不义之财,常在劳动合同上设下种种陷阱。当发生利益之争时,便用“陷阱合同”欺负劳动者。签下“陷阱合同”就得自认倒霉吗?

      陷阱一:空白合同被填空,也得以合同为准?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机械包装公司工作7年。因公司厂址搬迁远郊,刘女士因上班不方便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双方在7个月工资补偿数额上发生分歧。劳动仲裁审理中,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有刘女士签字的劳动合同,上面记载刘女士月工资为2800元。刘女士提出,该份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数额,是公司事后在空白劳动合同上补填上去的。并当庭提出调取自己的银行卡,得到法庭同意后,刘女士于庭后3日内向仲裁法庭提交了银行打卡记录证明刘女士月工资为3800元。最终,仲裁法庭采信了刘女士提交的证据,裁定印染公司按每月3800元标准支付补偿金。

  [评析]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月工资的约定是有力的凭证,但不是唯一证据。当合同工资与实际所发工资数额不符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以实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刘女士实际每月应得工资为3800元,所以,仲裁部门的认定是公平公正、有法律依据的。当然,本案也从一个侧面提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谨慎从事,切莫随意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签订空白合同)。

   陷阱二:就业协议签订后,反悔扣违约金?

  [案例]毕业前夕,在校方与企业联合招聘活动期间,毕业生阿丹与一家电讯运营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上明确约定:此就业合同签订后,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协议书签订后不久,阿丹经参与网上招聘,成功地被一家电力公司录用。运营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阿丹按协议要求支付3000元违约金。校方也认为,阿丹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之违约行为,校方不再发给其“就业协议书”(空表)。面对如此反悔代价,阿丹如何走出困境?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违反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校方参与的、运营公司与阿丹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关于“违约金”之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阿丹可以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与其解除就业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至于校方因阿丹的草率而表示不再发给“就业协议书”(空表),不能成为阻止阿丹就业要求,更何况阿丹已经被电力公司用意录用。

       陷阱三:承诺接受违纪罚款,理所当然?

  [案例]刘兰兰入职深圳某商业集团公司不久,被派到郊区一家大型超市工作。该集团公司早在2009年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工作期间无故串岗、玩手机……每次视情节罚款50元~100元。并要求全体员工在公司提供的承诺上签字。超市员工每天连续站着工作七八个小时,而月工资仅2600元,一天不到90元,若被罚一次,一天的工作就算白干了。刘兰兰是2013年初新来的员工,工作累时,就忘记了这种处罚规定,两次坐下歇一小会儿被发,还两次玩手机均被记录下来。当月工资被扣300元。公司的处罚规定合法吗?

  [评析]国务院早在1982年是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更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的罚款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处罚。即便劳动者在承诺书签字,也因该承诺书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

       陷阱四:合同有约定,违规受伤单位不担责?

  [案例]朱师傅是某餐饮公司厨师,与单位签订合同时,餐饮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中约定:“凡员工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受到事故伤害,餐饮公司概不负责。”2015年2月15日朱师傅在使用新式压面机时,违规操作造成右手血管神经肌腱损伤,鉴定为10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8000余元。事后,单位认为朱师傅的伤害完全是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他自己应对其违规后果承担责任。更何况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凡员工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受到事故伤害,餐饮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有约定,违规操作受伤单位就可以不担责吗?

  [评析]对于员工因违规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担责(属于工伤),可分为过失违章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蓄意违章”的复函》指出,“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对此种违章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朱师傅是“蓄意违章”,其所受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情形,用人单位应按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