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能被直接解雇吗?

作者(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十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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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认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能否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

      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计算机程序员,今年7月份入职。但是,他入职以来,公司给其安排的工作都没有按期完成,即使勉强后期完成了,也需要其他同事帮忙进行大面积修改。因此,公司认为李某不胜任程序员的岗位工作,并提出如果李某自己不主动辞职的话,公司就要直接解雇他。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劳动者在从事相关工作之前应当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岗位的工作条件、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如果确实存在工作拖沓、绩效结果较差等情形,应当由所在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书面确认。当这种“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做出后,公司还应当就李某的工作表现、工作方法、流程等对他进行培训后令其在原岗位重新工作,或者直接给李某换岗工作。如果李某在培训后或者换岗后,工作绩效仍然显示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当前该公司尚未依法确认李某“不能胜任工作”就要求其辞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里需要提醒该公司的是,即使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