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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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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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6, 十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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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海南某押运护卫公司及其某分公司当场一次性现金支付28728元经济赔偿金给被辞退的员工符某。这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二审生效判决的快速履行,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使纠纷得以友好解决,又维护了企业形象,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2009年11月8日,符某受雇于海南某押运护卫公司某分公司,负责押运和守护并担任车组车长,因工作需要,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3年10月30日,符某在《辞退制度责任书》上签名。2014年10月6日,符某向单位出具《承诺书》,表明其已领取并详细阅读《员工手册》,知悉并正确理解手册中一切内容及公司相关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按要求履行公司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2015年5月30日,符某车组4人于早送任务与晚接任务间隔期间饮酒昏睡,导致晚接任务延迟交接。事后,符某拒绝承认饮酒及饮酒给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其他3人均对此作出检讨,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后,以符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符某  作出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符某对辞退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休息日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于2015年9月22日裁决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向符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8728元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53912元。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10月23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驳回符某的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宣判后,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符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合法,但解除合同后未书面告知工会解除理由,至诉前亦未补正,属程序违法,据此判决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符某经济赔偿金28728元。宣判后,经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释法析理,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主动履行了上述赔偿事宜。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裁判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的重大现实意义,通过裁判让用人单位认识到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须事由合法,还须程序合法,以此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