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违法辞退 代通知金和赔偿金不能兼得

作者(来源): 

大连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十一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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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颖(化名)是我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入职一年多。今年6月,单位以劳动者刘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颖想维权,让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但与单位协商时,单位称索赔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不能再主张代通知金了,因为只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才会涉及代通知金的问题。带着疑问,刘颖向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可能发生的;赔偿金则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兼得的。最终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劳动者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共计6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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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通常说的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单位在按照上述规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