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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邵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私立学校当辅导员,在入职时,学校为了保证老师的固定性,与邵某签订了2年工作协议,并收取邵某3000元保证金。协议要求如果邵某工作未满2年辞职,保证金不予退还。工作一段时间后,邵某感到工作繁重,无法适应,便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辞职。在追要保证金时,学校表明邵某违约在先,保证金不能退还。在与学校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邵某来到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追要保证金。经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学校非法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学校负责人立即退还,并对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邵某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依法通知学校要求离职,因此,邵某不存在违约行为。虽然邵某签订的协议有工作未满2年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但在签订劳动协议时,学校就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邵某离职时,学校不能以邵某违约在先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切勿在劳动合同中自行添加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否则不仅添加的条款无效,还将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同时,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