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内自动顺延劳动合同实际未签也无权要求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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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山东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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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6, 十一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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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肖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肖某怀孕。5月4日劳动合同期满时,因肖某仍处于孕期内,双方劳动合同只进行顺延,未实际订立。8月份,因岗位安排双方发生纠纷,肖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否获得支持?

  仲裁委认为:我国劳动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遇到此种情形,且恰逢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无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延长,应视为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