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 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作者(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北京)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十一月 24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一位女职工于2012年1月5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由于公司要改营另外的业务,不再需要该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司向女职工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补偿。2014年9月15日,这位女职工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其已怀孕12周。该职工以其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为由向所在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原用人单位不同意该女职工的请求。

      法律贴士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发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怀孕,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该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为在该协议中用人单位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补偿。此外,该女职工对该协议本身的性质、后果等没有误解,只是疏忽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故不属于重大误解。因此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有效的。正因为如此,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支持女职工仲裁请求的裁决。

      特别提醒

      基于女职工肩负着人类自然繁衍的重任,国家对于女职工怀孕、生育及哺乳期有着特殊的保护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其劳动合同面临诸多限制。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此限制之列。提醒女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多个心眼,留意是否处于“三期”,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