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可“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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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湖南工人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6, 十一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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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标准》(简称“《标准》”)出台,从2017年1月1日起,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作出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实行“一裁终局”。

  据了解,目前我省劳动争议处理以协商、调解和“一裁两审”为主要处理机制,按照这种处理机制,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延办案周期,一项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耗时一年以上,一些劳动者因为“等不下去了”,只能被迫放弃追讨自己的权益。

  而此次出台的《标准》,就是为了使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次申请仲裁。

  据悉,《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涉及的具体项目。其中“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病假工资、停工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经济补偿”,包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经济补偿;“赔偿金”,包括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此外,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损失的,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于“一裁终局”。

  需要提醒的是,有一种情形在终局裁决之外,即仲裁裁决书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那么就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