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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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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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十二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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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5年12月麦积区某公司招用张某为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1日,试用期为6个月,公司为张某缴纳 “五险一金”。2016年6月张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产生了口角,随即被同事告到了经理处,经理便以张某在试用期内未达到考核标准,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请仲裁。

  经过调查,仲裁院发现李某与该公司约定的6个月试用期已过,且张某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每月都超额完成公司的任务,因此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李某劳动合同不符合有关规定。双方在仲裁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张某回公司继续上班,原待遇及岗位保持不变,双方合同继续履行。

  评析

  用人单位拥有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权力是受限制的,不是随意就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其一是必须是在试用期间;其二要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当二者共同出现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张某在公司的试用期已于2016年6月1日就到期,张某在试用期过后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以其未达到考核标准为由辞退张某显然是不合法的,且《对<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16号)中明确了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试用期过后要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要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张某出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时公司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办公厅发《对<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16号),“…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