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提交辞呈不等于说走就走

作者(来源): 

中工网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十二月 8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作为劳动者,我们有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权。既然我已经提交辞呈,单位自然无权干涉我离职!”面对用人单位的拒绝辞职,许多员工往往会如此振振有词。事实上,员工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随心所欲地说走就走吗?回答是:非也!

  未提前30日提出,已交辞呈也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16年7月11日,早就有心“跳槽”的周春燕接到好友打来的电话,称已经帮其找好心仪的工作、尽快前来上班。她立即关闭正在操作的机台,草草写就一纸辞职申请,迫不及待地交给公司领导,转身就想离去,但被公司领导拦下:“你这样一走了事,导致公司的整个生产线被迫停工,是要赔偿损失的!”“我并非不辞而别,大不了不要本月的工资,公司能把我怎么的?”周春燕一边回敬一边扬长而去。岂料,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真的判决了周春燕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周春燕的确必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也指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正因为周春燕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客观上也已造成生产线被迫停工并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决定了周春燕难辞其咎。

 

  岗位涉及国家机密,提前30日辞职也不能一走了之

  【案例】

  陶建萍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其岗位涉及国家一般秘密。因为工作、生活受到许多限制,懒散惯了的陶建萍虽已入职三年,但仍然很不适应,早就有了离职的想法。

  2016年8月3日,因工作马虎遭到领导批评后,陶建萍当即写下辞职申请,表明将在30天后离职。但领导不仅没有批准,反而明确表示,需要先将陶建萍调到其它岗位工作,待一年后才允许其离去。“我并没有与企业签订‘卖身契’,难道行使一般劳动者都有的辞职权也要受到限制?”陶建萍忿忿不平。

  【点评】

  陶建萍的辞职的确必须受到限制。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针对一般岗位的劳动者而言,对处于特殊岗位或基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劳动者,如要离职,则必须遵守特别规定。

  而《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其中的“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辞职、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期限根据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来确定。

  正因为陶建萍所处岗位涉及国家机密,决定了其属于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公司依据最低的脱密期限,先将其调换岗位,待一年脱密期满之后才允许离职,并没有侵犯其辞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