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要注意三问题

作者(来源): 

《河南工人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十二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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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南方工报》刊登了三篇工伤劳动者的维权诉求。

  一篇是东莞市宏远酒店有限公司原保安谢先生的投诉。他入职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9月3日从工作岗位前往单位饭堂时,途经二楼到一楼的斜坡时摔倒,导致右手受伤,被诊断为“右手指DIP关节(远侧指间关节)脱位”,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可能感到会造成一定的残疾,便找了几个理由马上辞退他,他被迫签署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现在他的右手小指不能弯曲,对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律师认为,工伤职工伤残鉴定下达前,用人单位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嫌疑。若鉴定确定劳动者存在伤残等级,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工伤赔偿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当工人工伤被认定后,有些用人单位在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前,就匆忙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其实,如果工伤职工鉴定出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的责任是跑不掉的。但因已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工伤职工讨要工伤待遇会遇到诉讼程序麻烦。还有更恶劣的,有些民营小企业的老板看到工人受到严重工伤,在工人治疗工伤期间,就把所有的资产转移。早年洛阳市就曾发生过一起严重的职工工伤事故,老板把厂里的机器设备和流动资金都转移到他儿子开办的企业,宣布工厂倒闭。当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出来后,企业已空空如也,工伤职工赢了工伤赔偿官司,却执行不到分文。

  一篇讲述了61岁的邓某,经人介绍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106国道工程项目工地干活儿。11月14日,他乘坐的三轮车掉到路边的沟里,他6根肋骨骨折。邓某无钱做固定骨折部位的手术,只好回河南老家养病。包工头和承包商一起向他支付了2万元作为赔偿。律师建议,如果老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按雇佣关系打民事赔偿官司,要求包工头和工程发包单位负赔偿的连带责任。

  2005年有文件规定,建筑工地受雇于自然人的工伤农民工,用工资质的发包工程方,承担工伤农民工的责任。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的规定,又把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划在劳动关系之外,等于不能认定工伤。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依《劳动合同法》44条的规定,认为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农民工,超过退休年龄依然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做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是无责任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民事赔偿当事人要划分责任。

  一篇是深圳某厂女工程晋美在工作时突然倒地,送医院抢救,在48小时内被判定脑死亡,家属要求继续抢救,但终告不治。家属要求工伤认定,因超过视同工伤的48小时死亡法定界线,人社部门拒绝认定工伤,双方在法院对簿公堂,两审裁决程某家属败诉。

  问题的焦点,就是对死亡标准的认定。医学界有种观点,脑死亡是当今世界最权威最科学的判断死亡标准方法,但传统的临床死亡标准是心跳、呼吸、血压没有。法院只能尊重医院做出的死亡时间来执行法律规定。

  从三起工伤维权的报道看,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三大问题,既有要防范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也有法律和法规不一致时怎么去维护合法权益,还有需要研究依据什么证据“标准”执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