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十二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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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还扣留原单位的产品资料不还,这种行为可不妥当。近日,杨先生被原单位投诉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返还保管的单位资料。
杨先生于2012年1月至某企业工作,该单位安排杨先生担任新产品制作工作。2015年,该单位编制了产品生产职业指导书一本,后该单位因为工作需要,将该书底稿交杨先生保管,并有文件签收记录。2016年,杨先生因工伤保险待遇一事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杨先生与原单位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
之后,该单位发现杨先生离开单位时未将书稿归还,在多次索要未果后,遂诉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杨先生归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物,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主动将财物返还。于是,裁决支持该单位的请求,要求杨先生限期返还底稿。
据了解,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占有用人单位财物,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既可以基于劳动者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劳动者返还,也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劳动者返还。由于存在两种请求权竞合,用人单位可选择一种行使,选择基于劳动合同要求返还财物的,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选择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双方之间的纠纷为侵权纠纷,用人单位可直接起诉至法院。无论用人单位选择何种解决方式,劳动者都负有将用人单位财物返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