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与同事聚会唱歌 回家途中遇车祸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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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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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十二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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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为某公司职工。5月19日18时下班后,他与几位同事一起在单位附近的快餐店吃晚饭。19时,他们吃完饭一起回家途中又相约去了某歌厅唱歌。23时30分,刘某在从歌厅回其居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责任。后刘某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当地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6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刘某及同事去歌厅的目的就是相聚唱歌,属私人聚会。刘某19时开始回家,23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已明显超出合理下班时间;歌厅至其居所的路线也不属于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刘某下班回家的目的已经改变为去歌厅与同事聚会唱歌。综上,刘某所受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