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远道买菜再回家不属合理路线 被车撞伤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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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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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十二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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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系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指派到某小区做保安,其通常下班回家的路线是先往北走一条街,再向西走就直接到家了,距离约3.5公里。在该路线上,有四个菜市场。2015年5月21日7时45分,陈某下班后,未像往常一样,而是先向北走了两条街,后又向东,转到那里的斜桥菜市场买了一些蔬菜后,再往西南方向掉头回家。不料,回家途中,陈某被车辆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同等责任。经现场实地查看,上述回家的距离约8公里。9月16日,陈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月23日,人社局认为陈某并非在合理的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陈某舍弃下班回家合理路线上顺道的几家大型菜市场,绕道至远处的斜桥菜市场买少量蔬菜后再回家,明显偏离了下班的合理路线。在上下班路线偏离了正常行驶路线、存在绕道的情形下,判断其是否属于合理路线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际行驶的距离;二是采取绕道回家的必要性。如果结合上述两方面均不能得出充分的理由来证明绕道的合理性,则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