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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彼此只是口头约定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隔半年后,小郭觉得自己在公司并无多大发展空间,加之想回老家与闺蜜合伙创业,所以,就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
近日,小郭如期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没有与小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可公司一口回绝,理由是其在小郭入职的次日,便向小郭发放过盖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工作证,该工作证足以证明小郭是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小郭平时也是凭借工作证对外联系业务的,因此,工作证代表着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理由成立吗?
【解读】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工作证不能替代或等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也有同样的内容。这些法律规定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二倍工资的要件,仅仅是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在于是否发放工作证,也没有将已经发放工作证作为除外条件。更何况,劳动合同和工作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其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工作证只是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是单位形象和认证的标志,不仅不能反映且无法确定该人与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不具有劳动合同中所应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