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7, 一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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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的父亲李明于2015年4月进入被告郑州一家物业公司当小区保安。5月17日,李明在工作中忽然晕倒。同事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最终李明经抢救无效于5月19日死亡。
为申请工伤认定,原告小李请求依法确认李明与被告于2015年4月至5月存在劳动关系。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原告举证被告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等形式向李明支付工资,已完成举证。因此,李明与被告在2015年4月至5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发生纠纷,先保存好证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应当保存以下证据材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