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任务未完成而合同期满未续签,是否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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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7, 一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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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6日,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塔吊司机人工费包干协议》,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承建的公租房3#楼工程项目工地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工作,合同约定“劳动期限暂定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包干人工费每月4700元,按月预付2600元,年底付清余款”;至2015年9月1日,随着工程项目工地塔式起重机拆除完毕,申请人完成了工作任务,办理交接手续后离开工作岗位。

  2016年1月4日,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一是被申请人支付其2015年5月17日至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3.5个月的双倍工资16450元;二是支付终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9月1日)两个月的经济补偿9400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双方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人工费包干协议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被申请人认为,人工费包干协议属于劳务协议,双方是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争议不受劳动法调整,无需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400元,驳回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案件裁决后,双方均表示接受,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塔吊司机人工费包干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基本属性,或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先,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答辩意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情形。因此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同时签订的《塔吊司机人工费包干协议》具备劳动合同属性,属劳动合同范畴。

  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审理查明,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期限暂定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实际上就是申请人为完成被申请人工程项目塔吊施工任务的计划工期,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客观因素而影响了工程实际施工进度相对滞后,造成申请人未能按“暂定”的劳动期限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同时,双方也认可申请人的工作任务、实际“劳动期限”并相关约定随着工程项目的主体竣工及塔式起重机拆除完毕而结束,即劳动合同期限的终点是随着工作任务的完成而终止。因此该协议事实上是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启示思考

  工作任务未完成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是否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双方签订的人工费包干协议,虽然约定的“暂定劳动期限”未能覆盖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期,但不影响协议约定期限随着申请人的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可视为双方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的“约定续延”。据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虽已期满但工作任务未完成,在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同时双方的约定在续延过程中也未发生任何变更,应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视为续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给予二倍的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