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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公司的销售员,月工资标准5000元,2012年5月小张在家体检时检查出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2012年5月6日小张开始住院并向公司提出病休申请,5月8日公司同意小张病假申请,休完两个月病假后,小张返回公司工作几天后,又感不适,小张又请假2个月,公司予以批准,病假到期后,小张又向公司申请延期一个月,公司不予批准,认为小张的病假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且小张的病情没有那么严重,理应回来上班工作,但小张认为自己仍需要看病,双方僵持不下。为此公司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以医疗期满后小张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则认为需要经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知如何处理?
答:1.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且分别按照其等级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未经过该步骤的,可能被认定为解除程序不合法,从而承担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2.针对小张的情况,当其医疗期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其返回原工作岗位工作,并告知其到岗时间,未到岗的,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如果到岗后,根据其表现情况,在确定是否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如果未到岗的,则需再通知其返回公司另行提供的劳动岗位,若未返回的视为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若返回的,则在评估其是否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若其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告知其有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权利,并告知其及时配合单位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及不配合的后果。然后用人单位根据鉴定情况,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费,而补助费一般为6个月,患重病及癌症的则需要相应的给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