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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籍的小蒋于2006年考入了上海著名一所综合性高校,2010年毕业后进入了本市中澳合资的上海JJK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技术相关工作。2016年下半年,JJK公司决策层决定提前解散该公司,并于2016年11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注销登记。任职公司的解散,让小蒋自2016年11月起成为了一名失业人员。让小蒋顾虑的,不仅是失业的烦恼,更让他担忧的是随着其就业证上工作单位的注销,小蒋的就业证也将随之无效,因为他是一位澳门籍的居民,面对失业状态的他,是不是能享受到上海本地的一些失业服务呢?在他目前居住的社区公共就业宣传栏中,小蒋意外地发现了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仔细一看,原来港澳台籍的居民,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享受本市的失业服务和相关待遇。笔者借本文,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政策。
一、港澳台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享受服务有法可依。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也参照上述规定,针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也明确了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关失业服务。
二、港澳台人员本市失业登记后,也可享受多种政府服务。
根据《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的规定,失业登记人员的享受以下权力与履行以下义务: 1、失业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三、港澳台人员失业登记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明确,来沪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后,享受与本市户籍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服务。港澳台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持有效《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沪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沪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终止就业后按照本市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来沪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相关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与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一致,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证件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