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单位,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来源): 

中安在线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7, 一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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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王某因身份证遗失,因王某同方某某长相相似,于2015年8月借用朋友方某某的身份证进入经开区一家电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电子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2016年6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因其以方某某身份入职,工作证上写的姓名是方某某,而住院治疗的病案、医药费发票姓名均是王某,王某无法以自己身份申报工伤,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确认王某同电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评析】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应符合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某虽冒用了他人名字,欺骗了电子公司,但其实际上是为电子公司提供了劳动、接受了电子公司的支配和管理,电子公司也按时支付其工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