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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员工产假结束返岗后,公司以没有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相关案例】
张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会计,于2016年9月份生产。可是当12月底她的产假结束即将返岗上班的时候,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却告诉她,因她的岗位已经被别的同事所替代,公司要求她主动辞职,否则公司将单方以没有岗位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张某想知道,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这家外贸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该女员工的岗位被替代而没有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况且,该女员工“三期”理应受到法律的“解雇保护”,即使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也不能被解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公司与女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具有法律依据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