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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为了防止降低工作效率或者担心内部串通,都对公司内部员工谈恋爱作了禁止性规定。事实上,此类条款的设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
小雪2013年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IT公司,岗位是策划专员,负责公司宣传网页的设计,而陈梓豪是该公司的一名软件开发程序员。梓豪对小雪一见钟情,自小雪入职以来对她关爱有加,经过半年的时间,小雪和梓豪走到了一起。但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公司禁止在职员工谈恋爱,一经发现必须有一人离开公司”。两人都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一直不敢公开关系,在公司小心翼翼地谈着“地下恋爱”。
终究是纸包不住火,2016年年初,两人准备结婚的消息还是传遍了公司上下。3月份的一天,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将两人叫到办公室说,一个月之内两人之中必须有一个离开公司,让梓豪和小雪自己做决定谁去谁留。两人对此十分生气,不理解公司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规定,都拒绝离职。一个月之后,小雪收到了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她在十天内交接完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
小雪平日待人友、工作积极,她被迫离职的消息引起了许多员工的不满。大家纷纷同情小雪和梓豪的境遇,同时也疑问,员工手册中禁止内部员工谈恋爱的规定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容任何组织及个人侵犯。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文件,当然不能限制员工的婚恋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面的法规可知,用人单位当然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但其中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再回到小雪和梓豪的案例上。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公司禁止在职员工谈恋爱,一经发现必须有一人离开公司”的规定,限制了员工的婚恋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合法且无效的。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的浓缩,同时也是员工的行为指南。但其中的内容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存在明显违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工会或者直接向用人单位反映并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