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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2015年1月,戴某应聘至某制衣厂,在车间担任缝纫工,。2015年8月5日,戴某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就不来上班。2015年8月18日,厂里以旷工为由对戴某作出了开除的处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戴某。2015年10月,戴某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称某制衣厂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单位不愿意签订才主动离职,现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双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500元。
争议焦点: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庭审中,某制衣厂辩称,单位已经与戴某订立了劳动合同,由于戴某文盲,不会写字,当时其劳动合同是戴某让同事李某代为签署。某制衣厂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表、同事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戴某所在车间其他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李某是文盲,平时领取工资、签订劳动合同都是由其同事李某代签的事实。而戴某则称,不是本人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视为没有签订过,他人代替签订是无效的。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戴某是文盲不会写字,其在公司领取工资等需要签名时均系找同事李某代签,庭审中李某也陈述是戴某让其帮忙在劳动合同上签的字,那么应推定该份合同找人代签属于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戴某所在车间的其他所有在职员工均与某制衣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推定某制衣厂主观上不存在不与戴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故意。经审查,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无违法情况,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不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戴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律延伸: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来看,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系针对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确立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固定、明确,加强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上述行为,且双方都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实际履行了,只是签订合同过程操作不规范而已。如果仅以这一点就裁决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