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旧迎新”换工作不可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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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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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7, 二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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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春在即,有不少职场人心里惦记着“跳槽”、“不再留”。然而,“跳槽”你真的准备好了么?“跳槽”里面的法律事儿你真的懂么?“辞旧迎新”换工作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考虑“跳槽”时要三思

  【案例】

  林先生是A公司研发部门的骨干技术人员,双方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间2年,地域范围为“全国”。2015年年末,林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向A公司提出离职并经由猎头介绍入职总部在上海的B公司任软件研发部门负责人。虽A公司与B公司总部分处北京、上海两地,但两公司为同类软件研发企业,存有同业竞争关系。2016年6月,A公司以林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林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林先生向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并判决林先生需继续履行与A公司间《竞业限制协议》。

  【分析】

  劳动者考虑“跳槽”时,要做到以下三思:

  一思:我与公司间有没有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入职或自营与原用人单位存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劳动者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思:我与公司间有没有保密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也应遵守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如因“跳槽”而违反了保密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劳动者也有可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思:我与公司间有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的,则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劳动者确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上述约定,则在“跳槽”时,劳动者就需要慎重权衡、仔细考量违约的代价及“跳槽”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