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哺乳期职工加班违法

作者(来源): 

沈阳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7, 三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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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小石去年8月初休完产假后,回到原单位上班。公司需要经常加班,她向公司领导反映在哺乳期内能否不加班。公司领导认为已按国家规定给她放了产假,休完产假后,她应该和公司其他职工一样上班工作。因为要回家哺乳,小石连续3天没有加班,公司便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庭审:小石得知被炒鱿鱼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立即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部门受案后,经向单位释明有关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法律后,通过仲裁调解方式,使公司恢复了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说法: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指出,《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本案中,该公司的作法明显存在违法行为,所以仲裁委通过调解方式,支持劳动者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