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被车撞伤 能获双赔偿吗?

作者(来源): 

《四川工人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7, 三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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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先生在上班时被车撞伤。让其苦恼的是,他不知道究竟该按交通事故还是按工伤来索赔,他四处奔走讨要说法。2月27日,谭先生向记者反映了此事。

  据记者了解,谭先生在成都青白江某钢结构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5200余元,公司还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15年9月18日,正在工作的他被车间一辆拉材料的汽车撞伤了,经医生诊断为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入院医治数月后出院,总共花费医药费2.4万元。

  随后,交警部门对此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汽车司机全责。后经司法部门鉴定,鉴定他为伤残10级。今年2月,汽车司机为谭先生支付了医药费,还另赔付了55840元。

  谭先生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1月1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为9级伤残。“我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我,经交警部门判定全责后,该公司兑付了交通事故赔偿,工伤就不再赔了!”谭先生说,交通事故赔偿是按根据司法部门鉴定的10级伤残赔付的,而他现在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9级伤残,没有赔够。“现在我还能享受工伤9级待遇吗?我该怎么维权呢?”

  针对谭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是司法领域的救济权利,申请工伤保险补偿是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

  本案中,谭先生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还可以获得工伤9级伤残赔偿(扣除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该公司已为谭先生购买了工伤保险,谭先生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出现此类事故后,受害人应首先向第三方索赔,同时还要申请工伤认定,最大可能地获得人身侵权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的‘ 双倍赔偿’”。王英占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