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7, 三月 14
公开文章分类:
近日,读者杨师傅向本报反映:两年前,他到一家公司当驾驶员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半个月前,他在驾车运输货物途经闹市区时发现有个妇女遭到两个歹徒抢劫,便停住车与歹徒搏斗。在搏斗中,他头部受伤,右臂右腿骨折。事后,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但是,当杨师傅向公司申报工伤时却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虽然是见义勇为,却不是因为工作受到伤害,所以不能申报工伤。
他想知道自己能否申报工伤?
经咨询相关部门及律师,得到的答复是:杨师傅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个人财产及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严,应当大力提倡和鼓励。杨师傅在见义勇为中受到伤害,虽然与工作并无直接关系,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其中第(二)项的内容则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杨师傅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毋容置疑。民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中指出:“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
综上,杨师傅在见义勇为中受到伤害应当申报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