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发生工伤事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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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7, 三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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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谢某系某公司新招录员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5年6月15日,谢某正式上岗。9月1日,由于对产品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是很熟悉,谢某不慎被压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谢某“还在试用期,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不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只同意报销相关医药费用。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其中第十七条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与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权利都是一样的,即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谢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鉴于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本案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