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保安坠楼死,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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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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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7, 三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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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3年1月1日,某保安服务公司与40多岁的老张签订《保安劳动合同》,聘用他从事保安员工作。当年2月2日,老张自北京市朝阳区一栋楼的19层坠亡。经调查认定,老张是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其心血乙醇含量高达150.2mg/ml。

  老张的儿子小张认为,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老张疏于管理,未进行过安全知识教育,导致老张酒后巡防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10810元。保安公司不同意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也驳回了小张的诉求。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老张坠亡事故发生时其已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其坠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法律所保护的,是主观上为善意的劳动者,此时,即便其主观上可能有过错,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任何人都不能从其恶意行为中获得利益,醉酒后上岗工作就是这样,是不提倡的行为。

  本案中,老张死亡后其继承人小张还未成年,生活极其困难。而老张妻子和女儿均已去世,小张已成为孤儿。在小张通过诉讼主张相关权利的路径已被封堵的情况下,法官建议小张通过相关救助机制解决自己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