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做产检工资应照发

作者(来源): 

《劳动午报》

发布日期: 

星期六, 2017, 四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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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李女士是丰台区某公司职工,2016年2月,李女士怀孕。怀孕后李女士需定期到医院进行产检,每月需请两次假。月末发工资时,李女士发现自己的工资比正常工资有所扣减。公司解释称,李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按照病假处理,故扣除了一部分工资。李女士对此感到非常苦恼。

  【法律在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案中,李女士因怀孕进行产前检查,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应视为出勤,工资应照发,用人单位不得按照病假扣除李女士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