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7, 四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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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11月6日,崔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6月,崔女士怀孕,自2015年6月26日起,崔女士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休假不到岗。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崔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崔女士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崔女士认可自己未履行请假手续,并解释说是因为怀孕情绪不稳定。崔女士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情分析】王辉法官表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于双方均认可崔女士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崔女士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崔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践中,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据王辉法官介绍,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