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制定可量化制裁惩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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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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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7, 五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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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房从来不招女生”,有着厨师证的广州女孩高晓(化名)被应聘酒店以这个理由拒之门外,随后高晓起诉该酒店就业歧视。近日,这个打了一年半的官司,终于以高晓胜诉划上句号。

      就业关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每个公民都享有就业的权利。但就业歧视破坏了这种公平就业权,制约了经济发展,降低了人力资源的产出效率,影响了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有专家建议,我国应在立法层面扩大保护范围、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专门保护机构等,从而遏制和消除就业歧视。

      超八成女性遭受歧视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性别歧视,但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指出。

      “就业领域仍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限制性别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不少用人单位为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雇怀孕及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用女性,或在雇用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标准。有些私营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采取‘变岗变薪’的方式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李长勇说。

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歧视,其中,22%的女性认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严重,59%的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一般性别歧视。

李长勇建议,应当为劳动者构建一个宽松的就业环境,消除传统存在的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尤其是对女性就业的保护,应完善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财政对招聘女员工给企业带来经济负担建立合理补偿机制,以扩大女性生育保障的覆盖面。同时,多渠道扩大女性就业机会,为女性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降低女性的就业门槛。

       拓宽劳动者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十二条中的规定,仅将以上四种情况视作就业歧视远远不够,因为肤色、户籍、身体健康状况、年龄、文化程度等都可能构成就业歧视。”李长勇指出。

      “除此之外,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范围远小于宪法保护的‘公民’范围。”李长勇说。

      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其实这些人特别需要保护,如保姆等家政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和作息时间与一般公司员工不同,中介公司也易借此为由,提出苛刻的用人条件。”李长勇举例说。

      李长勇建议,拓宽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公民范围,凡是我国公民包括国家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的合法劳动就业权,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应当对劳动法第十二条进行补充完善,尽可能扩大就业歧视的保护范围,并在其后加上‘等’字,为今后可能出现就业歧视的情形留有一定的空间。”李长勇说。

      制定可量化制裁条款

      “由于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在受到就业歧视侵害时,他们往往不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李长勇指出。

      美国有一个专门的公平就业委员会,负责调查歧视申诉和代表申诉者进行起诉。该机构一方面向社会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该机构每年处理几十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极大地加强了美国政府推行公平就业机会的能力。

      有业内专家指出,我国也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性的保护平等就业的机构,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遭受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研究并对公平就业政策提出建议,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公平就业政策,为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

      对此,李长勇认为,国外建立保护平等就业的专门性机构收到了良好效果,我国如要建立这样一个机构,不仅对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对就医、求学等人员也都有一定的帮助。

      “除此之外,应对就业歧视的途径还需平等就业理念的树立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李长勇认为,对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应明确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并明确规定违反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同时,李长勇建议,制定具体的可量化、可操作性的制裁、惩罚条款,增加惩罚性赔偿,并提高赔偿数额,加大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