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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顾某自2003年1月起在某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17年1月合同到期时因身体不适,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当时公司让顾某去做体检,因其嫌麻烦未做。离职3个月后,顾某因肺部疼痛去医院,查出尘肺病,后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经咨询,煤工尘肺属于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于是顾某到煤矿公司要求申报工伤,但煤矿公司称顾某离职时放弃了离职体检,现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其无权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请问,顾某该怎么办?
【案例评析】
该煤矿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卫生部、劳动人事部等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本案中,虽然顾某在离职前未做离职体检,但在离职3个月后就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这显然与他长期从事采矿作业有因果关系。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潜伏期长,具有明显的隐匿性和迟发性特点,顾某即使在离职前接受公司安排的体检,也不一定就能查出已患尘肺病。离职前放弃了体检,并不能说明其放弃了职业病求偿的权利。因此,该煤矿公司应当对顾某的职业病承担工伤法律责任。顾某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