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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袁女士于2008年6月27日入职满家福百货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2013年底,她向公司提出休产假的请求。休假期间,满家福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工资。因为在袁女士请假时双方约定,因袁女士属于生育二胎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且公司在其休产假时给予保留职位105天,如果逾期视同她放弃该职位,公司将重新招聘新人且在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
事后,袁女士认为,其生育二胎符合国家政策,且取得了准生证等全套合法生育手续,其休产假105天,满家福公司应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因与满家福公司协商未果,袁女士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例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未规定生育二胎不能享受带薪产假,且袁女士生育二胎经过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即使双方在休产假前约定了袁女士不享受带薪产假,该约定也与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因此,法院认为,满家福公司需支付袁女士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放开,关于生育、产假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招用女职工,或是对女职工的生育进行限制,女职工为获得工作机会,迫于无奈签订类似的条约,部分女职工甚至基于职业前途考虑而选择忍气吞声,不敢主张权利。实际上,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保护女性合法的生育权利,对女性生育给予了相应的带薪产假的待遇,用人单位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排除法定带薪产假权利的条约均是违法的,依法不应予以保护,女职工仍可像本案的袁女士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法定产假和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正常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