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

作者(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 

星期六, 2017, 五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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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是一家汽车配件公司的生产工人,2004年8月入职该公司。2016年4月,该公司因市场不景气,经营严重亏损,经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后,决定实施经济性裁员,孙某也在被裁员工范围内。

根据公司制定的裁员文件,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经济补偿年限为11个月工资,补偿金总计46200元。但是,孙某认为,自己是在2008年之前到该公司工作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应当按照企业2015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元来计算。

那么,2008年之前入职的职工,2008年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究竟该如何计算?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如何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预防并避免劳动争议的重要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支付采取分段计算方式,即2008年1月1日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支付;2008年之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给与不给的分段。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支付情形。比如,《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2008前入职的职工,2008年后因上述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之前的年限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之后的年限应当依法支付。

第二,给付标准的分段。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期满或者单位发出协商动议、客观变化、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是《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还是《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没有封顶。而《劳动合同法》第47条则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即使劳动者的月工资未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在基数的计算上也存在一定区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补偿金计发基数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比如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工资”,而《劳动合同法》下的补偿金计发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停工停产的情形,期间的工资仍可以计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在2008年之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客观变化、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但是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与解除原因不再有关联。

第三,支付年限的封顶分段。在《劳动法》调整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多计算12个月。但是《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只有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执行12个月的封顶限制。

第四,在工作不满1年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及其有关规定,不满1年按1年计算。但是《劳动合同法》则规定: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在2008年之前,劳动者工作1年零一天的,可以获得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但是在2008年之后,同类情形只能获得1个半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问题,如果地方法规或司法解释已经作出规定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本案中,孙某2008年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为3年4个月,汽车配件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700元支付4个月;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为8年4个月,汽车配件公司应当按照孙某本人解除合同前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200元,支付8个半月。上述总计6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