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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12月21日进入零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担任店铺营业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
2015年4月,公司开始向会员发放生日券。该会员生日券是公司向会员发放的生日折扣券,在会员生日当月以手机短信形式发放券号和密码,公司规定该券仅限会员在生日当月使用一次。但因公司程序漏洞,会员生日券能够被重复使用。2015年9月,王某生日时收到了会员生日券(券号为64269291),得知该券可以重复使用后,王某在自己消费同时也将该券分享了出去,包括亲戚、王某丈夫和丈夫的同事。
2016年1月25日,公司向周惠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在公司核查会员生日券使用时,查出王某存在利用“生日券”套现的恶劣行为,违反了《营运体系奖惩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8项,故决定自2016年2月4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1月26日至2月3日为年休假)。
2016年2月14日,王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987.49元;2、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347.11元。
公司《营运体系奖惩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8项规定:门店运营过程中,销售人员在收银过程中有称重不实,在秤盘上做手脚,所贩售商品与小票明细不符(销售与系统不同步),优惠券或折让券套现、团购套取折扣差价等行为,视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另,王某于2015年7月20日至28日休年休假5天,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3日休年休假5天。公司2015年4月营业员假期汇总表显示王某2015年4月25日、4月27日、4月29日休年休假,但王某未在表格上签字。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
【案情评析】
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裁决:
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987.49元;
2、公司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97.60元。
一审法院则根据 “2015年9月,王某生日时收到了会员生日券,得知该券可以重复使用后,王某在自己消费同时也将该券分享了出去,包括亲戚、王某的丈夫和周丈夫的同事”认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判决:
1、公司解除合法;
2、公司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97.60元。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行了纠正,认为,根据公司找王某的谈话记录,并不能得出王某承认其曾将会员生日券分享给他人使用的结论。公司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将生日会员券分享给他人使用的事实,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从而改判:
1、撤销一审第一项判决,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维持一审第二项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