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员工近亲属来确认劳动关系,可否?

作者(来源): 

劳动法行天下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7, 六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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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日罗某在某生态园林公司所属的杭瑞高速公路思遵段绿化项目工地上作业时,被古某驾驭的重型罐式货车碰压后死亡。罗某之直系亲属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要先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7月,罗某之直系亲属(妻、儿女、母)何某等四人共同到某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交书面,要求确认罗某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评析】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四位申请人要求的是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而确认劳动关系的对象是已经死亡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属于身份权,该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无法分离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该权利无法继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故以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为审理对象的确认之诉中应当由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当事人,否则存在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问题。因本仲裁申请并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双方主当事人,所以对该案应当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关系虽然无法继承,但本案中四位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最终目的是申请工伤认定,继尔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工伤待遇赔偿金属于劳动者的财产权,其明显具有可继承性。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之规定,四位申请人是《继承法》所规定的合法继承人,罗某死亡后,虽然其劳动仲裁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但其权利可由其近亲或者代理人代为行使,包括申请仲裁等一系列参与仲裁全过程的活动。故对本案应当立案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劳动人事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发生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死亡的,如何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目前法律规定还不够详尽。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从历史上看是从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的,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尚不十分完备的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这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仲裁委立案受理本案,委托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律师免费为何某等四位申请人代理案件,仲裁员也在开庭前期启动调查和调解程序,并多次向被申请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宣传和说服工作,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确认了死者罗某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参照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一次性支付四位申请人工伤赔偿各项待遇7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