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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系东营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在东营河口某监督站担任驾驶员,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王某平时住在单位安排的宿舍,就餐也在单位的食堂。
2015年11月9日13:30许,根据单位安排,王某驾驶车辆和监督站宋某前往车西地区进行巡井,宋某检查项目施工情况。车西地区距离王某工作单位近100公里。
到达后,宋某进行检查巡井等工作,王某在车上等待。16:00许,在完成巡井检查任务之后,王某驾驶车辆和宋某返程。17:30许,王某和宋某赶到单位。此时,已经到了单位下班的时间。王某未去单位食堂吃饭,而是和两个同事约好去距离单位200米左右的酒店就餐。
18:30许,王某三人开始吃饭,未饮酒,期间王某不断的打嗝,同事询问他有没有事,王某说没事。20:00许,王某突然歪倒在同事身上,不省人事。后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因心源性猝死死亡。
该案件发生后,王某所在单位立即通过电话向东营市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了报告,并在事发2日内,报送了《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东营市工伤认定部门接到报告后,经过研判,认为案情复杂,存在串通造假的可能性,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也比较紧迫。遂于接到事故报告后就紧急展开调查,立即传唤宋某、晚上一起就餐的同事等事发当天王某接触到的所有单位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确定了以下事实:当天接触到王某的人员都表示,王某事发当天在工作中都没有出现身体异常的症状。17:30许,王某将车停在单位后,步行至酒店。王某出现打嗝等症状是在18:30许,已是正常下班时间。事发当天晚上,单位也没有安排王某有加班出车的任务。由于调查及时,杜绝了串通作假证的可能性。上述事实都有证人证言等佐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东营市工伤认定部门依法作出了不予认定王某死亡为工亡的决定。由于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和王某家属对该结果表示认同,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时效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案情评析】
死者家属认为,王某为单位长途驾驶,因工作原因造成身体劳累是发病的一大诱因。而且平时就在单位吃住,作为一名驾驶员,工作性质特殊,有时单位安排晚上出车,下班时间也是处于随时待命状态,不能简单的以正常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安排进行约束。
根据人社局对单位调度员及相关领导的调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很少安排驾驶员出车,如果安排出车也会提前安排。该案件中,如果安排王某晚上出车的话,会在当天下午就会通知。该单位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工作时间以外一般无重大紧急任务。并且根据调查显示,事发当天晚上,单位并无出车任务。也就是说,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就是休息时间,不存在随时待命的情形。
该案件是参保案件,用人单位和死者家属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人社局调查及时,该单位相关证人的证言和询问笔录符合客观实际,真实可信。根据调取的王某的手机通信记录,王某当天也未向家人打过电话。
根据全面调查确定的事实,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未出现发病情形,出现发病症状是在休息时间就餐过程中,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不予认定为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