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满十年后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单方终止,是否应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

作者(来源): 

蓝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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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2017, 七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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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0年12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曾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12月王某收到公司发出的“通知”,公司通知王某与公司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1日期满后将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王某于2015年12月28日前至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及退工手续。2015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王某发出的要求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公司再次向王某发出“通知书”,再次通知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后公司将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王某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2016年2月17日王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9,313.87元。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裁决,裁令对王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王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9,313.87元。

 

【争议焦点】

员工工龄满十年后签订的固定合同到期后公司是否可以依法终止?

 

【案情评析】

本案中,王某于2000年12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据此可以看出,王某在签订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法定条件,而最终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根据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本案仲裁与二审法院的观点,“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因此,王某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下,仍然选择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视为其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权利的放弃,在该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公司享有单方终止权。

特别提醒,如果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到10年,那么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并无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此时并无单方终止权,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