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企业组织的旅游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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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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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7, 七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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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问题】

李某在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黑豆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释9号文,员工只要参加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活动受伤,一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员工在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受伤亦当然构成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需要对员工所参加的这种活动进行性质上的分析,即是否“与工作职责相关“。只有在认定此种活动确实与工作职责相关时,员工参加此类活动的性质才符合”因工外出“,进而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构成工伤;而在认定此种活动的性质与工作职责无关时,则不能认定为在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相关认定因素下文中将予以详述。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存在地方性规定明确规定旅游活动不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裁审机构即直接据此裁判员工在旅游活动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如2016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即规定了旅游一类休闲娱乐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笔者所调研到的苏州、常州、南京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亦参照了以上规定。

实践中,裁审机构多倾向于第二种观点1 ,即先对此类活动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而非一律将所有由用人单位所组织的活动均认定为与工作相关。而至于法院在综合认定中具体考量的因素,通过笔者对案例的调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1)用人单位组织活动的目的;

(2)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了相关费用;

(3)活动中是否安排了与工作相关的内容;

(4)用人单位是否强制、鼓励员工参加该活动。

当以上因素具备其一时,此类活动可能被法院认定属于“与工作相关”,从而员工在此类活动中所受到的伤害构成被认定构成工伤。具备以上多种因素时,则被认定为“与工作相关”,从而被认定在活动中受伤属于工伤的可能性将增加。

 笔者赞同前述第二种观点,即应先对用人单位所组织的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再认定性质。而具体到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所组织的旅游活动的目的往往在于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应被认定为员工工作的延伸,再结合劳动法部门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则;故,员工参加此类活动受伤,应认为构成工伤。

鉴于以上分析,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一定差异,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类事件中,结合当地具体实践,进行分析、判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