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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公司的整体财务工作。在赵某的工作职责中,包括“完成当月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验票系统的验证工作”。后公司在对赵某的离任审计中发现,赵某担任财务经理期间即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因工作过失导致60张增值税发票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180天内进行税务验证,进而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造成公司949118.08元的税款损失。又,公司记账凭证显示,赵某已将上述增值税发票涉及的税款计入待摊费用-待抵扣进税额,说明赵某知晓相关业务处理。后公司要求赵某赔偿全部949118.08元的税款损失。那么,赵某是否应赔偿公司全部税额损失呢?
【案例评析】
对于员工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裁审机关通常会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认定:
1. 员工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
2. 员工的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
3. 员工的行为与公司的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 公司是否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员工;
5. 公司对于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结合上述要件,本案中,赵某作为财务经理,具有财务专业技能,应严格履行本职工作,但其却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相关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工作,应认定其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过失。因相关增值税发票未在有效期内认证,已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公司造成949118.08元的税款损失,而公司损失与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公司是否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公司对于损失是否存在过错,会影响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
对此,法院认为,公司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应承担经营风险,用工风险亦是其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甚至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应承担必要、合理范围内的经营风险,而不能将风险完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企业对劳动者有选任、考核、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相应职能部门亦应具有专业管理能力,企业应通过提高管理水平以便降低各类风险。员工遗漏增值税申报的期间跨越其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前后近三年,公司一直未能发现,说明公司管理上存在疏漏,对损失发生亦负有责任。此外,还应结合员工的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综合分析。最终,酌定赵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90000元。本案中,法院并未支持公司要求赵某赔偿全部损失的主张。
对于员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赔偿,司法实践的认定相对是比较严格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把握上述5个主要方面进行评估,与员工合理分担责任。此外,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关于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员工行为发生后,要第一时间与员工进行谈话,取得员工本人对其行为及损失认可方面的证据。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损失时,应依法扣除。对于较大全额的赔偿,也可不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而要求员工另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