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日, 2017, 七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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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朱某原本是厦门一家政公司的员工,2016年5月朱某未请假,矿工10天。根据该家政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每旷工一天,扣150元。公司以朱某旷工10天为由扣款1500元。为此,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返还罚款等责任。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员工未上班的可以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不得倒扣工资,因此,公司的扣款行为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因对劳动者罚款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逾期支付工资责任,如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违法违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包括实体内容合法和制定程序合法。如有的单位规定对劳动者的一些行为进行罚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具备实体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