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作者(来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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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2017, 七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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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老夏是企业的"老员工",他早在2001年4月3日就入职公司,2011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18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通知老夏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老夏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意终止合同。随后,老夏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老夏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未按老夏的要求签订,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公司不仅不与老夏续签合同,反而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剥夺了老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老夏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夏的诉讼请求。

    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即应与之签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订立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继续履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