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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0日,肖潇入职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双方签订二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2015年年初,31岁的肖潇确认怀孕了,她及时地告知了单位。肖潇说,2015年6月底,公司财务总监兼管人力资源工作的杨某某曾两次找她谈话,意图迫使她离职,但双方未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而后,公司财务总监表示,她可以继续工作。肖潇认为,之后公司有意安排她加班,而且是刻意地连续安排。
当年的7月17日凌晨1点,原本预产期在9月的肖潇突然感到剧痛,家人紧急叫来救护车,将肖潇送到医院,当晚肖潇产下一子,只有28周。孩子一出生就被送到某儿童医院进行治疗,10月20日才出院。据了解,孩子出生后伴有肺炎、肝炎、呼吸窘迫综合征、动脉导管未关闭,颅内出血、早产儿晚发型感染、新生儿贫血等多种疾病。
肖潇认为,孩子早产与单位有意“为难”她有关,于是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8月17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肖潇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6万余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肖潇向法院提交了一些微信对话的截图,还有加班后打车回家的滴滴打车记录。肖潇认为以上证据能证明自己在怀孕6、7个月的时候被要求超时加班。肖潇说:“因为公司曾经要求她离职,但是双方就经济补偿标准没有达成一致,孕妇没有离开工作岗位,继续上班。但那时上级对她存在情绪,所以工作安排上不考虑她的身体状况。工作量和工作要求都不合理。到了7月中旬,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孕妇要承担的工作量很大。有些工作其主管明确表示第二天就要,她必须当天晚上干完。在她早产前三天,她一直在连续加班。一直到第三天加班后回家。没想到当天夜里,她就突然早产,孩子是分娩在家里的,被急救车送到医院才剪开脐带。”肖潇出具了她和家人之间的对话的聊天记录,上面提到了她要加班和必须加班的理由。滴滴打车的记录也显示在单位门口接上了她。但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证据都不能证明肖潇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单位对她的要求与她早产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肖潇的诉求。
肖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肖潇最终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支付肖潇5000元钱,双方就此案再无其它争议。
【案情评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单位违反该条款该如何赔偿。如果因加班导致严重的侵害后果,劳动者维权也存在很大难度。
首先,劳动者应该证明存在加班。例如在本案中,劳动者拿出的证据是微信对话和滴滴打车记录。这两项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其证据效力比较弱,最好辅助有其他证明,形成证据链条,法院才可认定。劳动者如果能拿到加班审批的表格、上下班打卡记录,和单位安排加班的通知,再辅有微信对话记录和打车记录,就能更有利地证明加班的存在。
第二,劳动者要提供一些证明,证明加班和侵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为早产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医学上也很难明确早产的原因。孕妇无法排除在加班回家之后发生了其他导致早产的事实,也无法证明自身体质与发生早产之间的是否存在关系。
如果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早产前有连续加班,超过一定强度的超时工作,或被迫从事不符合身体条件的强度大的工作,可形成更完整的证据链。
法官说,用人单位本身应该具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管理理念和社会责任,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从劳动者的角度讲,如女员工能够坦诚与单位沟通,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若不理会,劳动者就应该马上树立证据意识,主动留存领导要求加班的邮件,追讨加班审批表格,及时保留报销加班用车的票据等。”